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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举办律师培训沙龙之《保密与竞业限制》

来源:作者:王胜言时间:2019-02-18

2019年2月18日,本所律师杨晶、王胜言给顾问单位就保密与竞业限制的最新法律实务进行了分享和交流,参会的单位代表表示受益良多,下文就此做一个小结,欢迎有需求的客户与我们进行联系。

 

 

1、为什么高管人员负有竞业限制义务,而只有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的一般劳动者,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律师提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投资企业管理人等特殊主体基于其与公司、企业之间的关系所负担的较高的忠实义务,故不得从事与本公司、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而对于一般劳动者只有特殊情况下(即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情况下)才需要担负竞业限制义务。

 

2、竞业限制的内容有哪些?

 

律师提示: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3、竞业限制期限约定超过2年的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提示: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因该条规定属于效力行规定,故超过2年的约定无效。

 

 

4、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律师提示:双方协商。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用人单位给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而是交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5、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经济补偿数额或经济补偿数额过低,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是否具有约束力?

律师提示: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经济补偿数额或经济补偿数额过低,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仍然具有约束力,不能因此免除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理由如下:(1)竞业限制协议系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条款或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守;(2)即使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中未约定经济补偿数额或约定过低,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经济补偿的金额不得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但月平均工资的30%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此为标准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

 

6、因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三个月的,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经济补偿吗?

律师提示:只要劳动者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均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7、劳动者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律师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8、用人单位未支付或未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未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前,其是否还需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律师提示:只要竞业限制协议未解除或终止,该协议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仍然有效,劳动者还应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应继续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9、用人单位什么情形下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律师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九条,用人单位享有任意解除权。但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10、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数额?

 

律师提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数额。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数额。

 

11、律师对用人单位的建议的建议有哪些?

 

1)离职时办理好交接手续,明确是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是否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的主动权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一般在劳动者离职前就需要明确劳动者是否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若不需要,应告知劳动者并做好解除手续。

2)针对履行竞业限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进行检查

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提供与新入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纳税记录等信息,以便检查劳动者是否按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3)积极收集证据,防止损失扩大

当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时,用人单位应积极收集证据,如劳动者的社保缴费记录、完税证明、劳动者新用人单位经营方位、新用人单位的公司网页、与劳动者录音等。同时,用人单位向人员法院提起相关诉讼时,可以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

 

 

关于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

 

(一)法律

 

1、《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4、《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5、《个人投资企业法》

 

第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行政法规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三)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合同法解释(二)》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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