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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沽刑事律师关于诈骗案的辩护词

来源:塘沽刑事律师作者:王胜言时间:2020-05-03

塘沽刑事律师关于诈骗案的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 审判员:

天津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某某某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王胜言律师担任某某某诈骗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依法参加了庭审调查,现依据事实与法律依法为某某某进行辩护,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某某某诈骗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某某某本人也供认不讳,自愿接受法律制裁。辩护人认为:从全案来看,被告人某某某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一、从本案整体上分析以及被告人某某某的犯罪行为和作用,被告人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某某某自愿认罪,并且有良好的悔罪态度。

庭审中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归案后被告人某某某进行了深刻反省,已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某某某也多次表示愿意依法承担罚金并改过自新。

请法庭考虑该情节,给予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某某某主观恶性小,且其行为没有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社会危害较小,故应酌定从轻减轻处罚

某某某参与的本次诈骗案件过程中,某某某并未参与分配赃款,且案件涉及的赃款已经被追回。恳请法庭能考虑到该情节,给予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四、依照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某某某有如实供述自己和同案犯的全部犯罪事实之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某某某被抓获时女儿才8个月大,非常需要某某某的抚养和关爱。同时,某某某家中非常贫苦,父亲系残疾人,母亲长年多病,某某某系全家的主要经济支柱和主要劳动力,此次犯罪给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痛苦和压力,辩护人请求法庭考虑被告人上述实际情况,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某某某系从犯,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能如实供述自己和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且其行为没有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 王胜言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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